本標準適用于以下范圍內固定式、以水為介質的、額定蒸發量不小于0.07 t/h的電加熱蒸汽鍋爐和額定熱功率不小于0.05 MW電加熱熱水鍋爐: a)電熱管式電加熱鍋爐:額定工作電壓不大于600 V的鍋爐; b)電極式電加熱鍋爐:功率范圍為4 MW~56 MW,工作電壓范圍為4.16 kV~35 kV; c)電磁感應式電加熱鍋爐:額定熱功率小于0.10 MW(單體)的常壓熱水鍋爐。 本標準不適用電壓為220 V的電熱水器。 本標準規定了電加熱鍋爐的術語和定義、分類、參數與型號編制、材料、性能與設計、制造、檢驗和試驗、檢驗和試驗規則、鍋爐輔機、附件與成套供應范圍、涂裝、運輸包裝、標志和隨機文件、安裝、使用與維護。